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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速递当旅行遇上疫情,不可抗力造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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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趣的人生,一半是家长里短,一半是山川湖海。当停下繁忙的脚步,准备去看看世界,却因为疫情的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出游,预定的机票、酒店等旅游服务能取消吗?已支付的钱款可以退回吗?

基本案情

年1月,李女士与女儿一同在连云港甲旅行社报了日本双飞六日游的旅行团,满心欢喜地为即将到来的春节长假进行各项准备,却被告知因新冠疫情爆发,此次旅游行程取消。经沟通,甲旅行社以自己仅是该旅游产品的代理方,有元团费被南京乙旅行社扣留为由,只退还了部分团费。为了追回全部团费,李女士及同团共计16名旅客与连云港甲旅行社达成协议,由甲旅行社通过诉讼程序追回剩余团费,并将所得款项返还旅客。

连云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查明,南京乙旅行社委托连云港甲旅行社销售其旅游产品,双方签订《旅游产品委托代理销售协议书》。之后,连云港甲旅行社向16名旅客销售原计划年2月出行日本的旅游产品,并向南京乙旅行社交纳元团费。因新冠疫情突然爆发,此次旅游行程取消。年5月,南京乙旅行社与连云港甲旅行社共同签署《退款通知函》,载明:“关于出行日本的旅游产品,南京乙旅行社认定(团款)损失元”。同时载明“连云港甲旅行社对此损失有异议,现商定先行退还游客团款元,关于损失部分费用双方继续协商。”在诉讼过程中,南京乙旅行社辩称,剩余的元旅游费用是日本酒店无法退还的订房押金,并提供深圳丙旅行社及日本地接社提供的说明,原告对此不予认可。

法院判决

连云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旅游合同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履行受阻系因新冠肺炎疫情及管控措施引起,应属不可抗力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既不足以证实因日本酒店扣款产生了不可退还的退宿费的事实,也不能证实被告已充分行使权利,向地接社或者通过地接社向履行辅助人主张退款,应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又因,新冠肺炎疫情系不可抗力,相关损失全部由被告公司承担也有失公平,考虑到被告继续向地接社或者通过地接社向履行辅助人主张退款会产生的必要花费,故酌情由被告分担其未退还金额的70%团款损失,即元。

综上,判决被告南京乙旅行社退还原告连云港甲旅行社团款元。

法官提醒

新冠肺炎疫情仍在持续,对于涉疫情引发的旅游纠纷案件,既要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也要兼顾文化旅游行业的发展。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需要本着协商和解、互谅互让、共担风险、共渡难关的原则,优先以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如果旅行者不同意采取延期履行合同、替换为其他旅游产品等形式变更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应按照法律有关不可抗力情形的规定,解除旅游合同,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在此过程中,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可根据境内外的实际*策与航空公司、酒店、地接社等积极协商,以求将各项损失降到最低。

原标题:《当旅行遇上疫情,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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